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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八条【商标构成】


信息编号:10481 查看次数:1745
发布时间:2011/5/9 9:40:03 最后更新时间:2011/5/9 9:40:0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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