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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人应履行法定的义务


信息编号:10472 查看次数:1664
发布时间:2011/5/8 11:39:13 最后更新时间:2011/5/8 11:39:1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本条规定的第二层含义是,不但要明确商标使用人所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要明确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商标管理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商标使用人应履行法定的义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这是一项广泛的市场监督行为,所以将其明确为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和权力,同时这又应当通过商标管理来实施,将其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商标的一项工作任务。商标管理的具体事项应当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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