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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人的法定义务信息编号:10469 查看次数:1498 发布时间:2011/5/8 11:43:09 最后更新时间:2011/5/8 11:43:0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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