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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2信息编号:10467 查看次数:1910 发布时间:2011/5/6 11:02:47 最后更新时间:2011/5/6 11:02:47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291922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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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二)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事辖; (三)提供本细则第六条所需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对拒绝受理不限的复议程序。 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应在申请人依据本细则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后的七日内作出。 第八条 公证人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二)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 (三)证据保全的方式; (四)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也可以提交包含上述内容的书面材料。 第九条 符合证据保全公证条件的,公证处应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公证员)参与整个证据保全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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