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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信息编号:10445 查看次数:1535
发布时间:2011/5/4 9:35:24 最后更新时间:2011/5/4 9:35:2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解释】本条是关于商标强制注册的特别规定。
      商标法遵循的是商标自愿注册原则,这是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但在某些特定的商品上,则需要强制注册。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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