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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指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信息编号:10439 查看次数:1631 发布时间:2011/5/3 9:44:07 最后更新时间:2011/5/3 9:44:0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一、在商标法修改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提出在现实中有必要确认共有商标的形式,即两个以上的主体有必要也有可能共同拥有一个商标。这里所指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且他们之间可以在共有商标时,交叉组合,不受限制。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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