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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商标主体和商品商标


信息编号:10429 查看次数:1666
发布时间:2011/4/29 8:20:21 最后更新时间:2011/4/29 8:20:2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解释】本条是关于商标主体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注册的规定,以及服务商标适用法律的规定。
      在本条中有一项重要的、新的规定,就是对什么人可以作为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申请人做出了与以往商标法有所不同的规定。商标法在第二次修改前所规定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只限于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原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此一列举式的规定显得繁琐而难以周全,并且将中国公民个人排除在注册商标申请人之外。如果与外国人可以注册而中国人不能注册这一事实相联系,则有失公平。因此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新的规定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这一规定更有利于适应广泛的使用商标的需要,也消除了中国人与外国人在注册商标方面不公平的现象。一中国自然人、外国自然人都可以依法申请注册商标。所谓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产生的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谓法人,是指依法产生的团体人;其他组织是指法人以外的一些组织。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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