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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四条【商标主体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注册的规定】信息编号:10422 查看次数:1754 发布时间:2011/4/28 10:16:50 最后更新时间:2011/4/28 10:16:5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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