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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信息编号:10415 查看次数:1828 发布时间:2011/4/27 14:22:20 最后更新时间:2011/4/27 14:22:2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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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种类的法律上的界定以及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一、关于注册商标的法律界定。商标是一种能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加以区别的标志,在市场上被广泛地使用,一些在市场上从事商事活动的单位、个人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商标,以表示某一项产品或者服务是来自于自己的。对于这些在实际中已使用的或者准备使用的商标,在我国的商标制度中是采取自愿注册原则,也就是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将其使用或者准备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由其自主决定。当然,法律对某些特定的商标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商标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就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分。注册商标是指需要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商标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商标法以及依照商标法制定的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后予以注册的商标。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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