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大杂烩 |
商标的管理工作。在商标法总则中规定信息编号:10410 查看次数:1873 发布时间:2011/4/26 9:39:22 最后更新时间:2011/4/26 9:39:2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三、商标的管理工作。在商标法总则中规定,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管理工作。而在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中,是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有关的管理权;对违反商标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处罚,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行使四项职权;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以上规定都表明,商标管理工作既有集中统一,又有分级管理,是一种两者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
|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