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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商标法在总则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信息编号:10409 查看次数:1771 发布时间:2011/4/26 9:38:20 最后更新时间:2011/4/26 9:38:2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按照商标法在总则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对与我国商标管理有关的几项体制所作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国家主管商标的部门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皆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机构,但这两个机构又与国家行政机关所属的一般机构不同,这两个机构是法定设立的机构,有法定的名称、法定的职能、法定的地位。 二、全国商标注册工作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这就是从法律上确定了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的体制,由商标局统一办理商标注册工作,或者说,商标局是全国统一办理商标注册的法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办理商标注册。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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