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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错误羁押三人 检察院执行赔偿


信息编号:10380 查看次数:2007
发布时间:2011/4/21 16:25:19 最后更新时间:2011/4/21 16: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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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抓错了人,为何要让检察院来赔偿”

  2011年4月13日,记者来到韩城市检察院采访。检察院公诉科一位检察官得知来意后说,“肯定就是这些人(余家)杀的人,可惜公安机关办案没有取到证据。就像一堆蔬菜,水平差的厨师没有做好,好厨师也没有办法再做了”。

  这位检察官说:“韩城市公安局抓错了人,为何要让检察院来赔偿,起码他们也要负连带责任。”

  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韩城市检察院委托的代理人,刘朝阳一直为这个赔偿案件在省高级法院听证会上和余家委托人交锋。

  刘朝阳是韩城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他认为省高级法院让韩城市检察院赔偿的决定无法可依,“就是司法解释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刘认为省检察院应该提起抗诉。“许多证据都保存着,等有一天科技手段有所突破了,新的证据可能就会出来”,刘朝阳最后说。

  吉红东是主管刘朝阳的副检察长,他在电话中告诉记者,等到余家来申请后,他们还要开会研究。

  当年负责此案的韩城市公安局刑警中队长王高锋说,此案目前仍无进展,对于过去的事情他不想过多评价。“当初办案民警是否受到追究?有关部门的破案奖金如何处理?案件是否有新的线索?”对于这些问题,韩城市公安局政治处有关人员说,他们都是才调来的,这些都不知道。而当初的公安局长、刑侦副局长均已升迁。

  4月17日,渭南市检察院控申处处长王振义说,余家的案件当初属于“不能证明是他们作案,但是也不能排除”,像这样“存疑不诉”的案件,当年办案的老观念都是不予赔偿。当然,这样的决定也是和渭南市中级法院协商过的。

  2009年后半年,最高检察院有个案例,套用该案例,以后“存疑不诉”的案件都应该赔偿。

  目前来看,韩城市检察院公诉部门还很难接受,但是可以说,省高级法院的决定毫无商量的余地,执行赔偿就是了,不存在开会研究什么的。“我们执法的观念也在不断的进步。”王振义说。

  陕西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有关人员说,本案的焦点是赔偿请求人是否“故意作虚伪供述”,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是指,为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刑责而主动作与事实不符的供述。

  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赔偿请求人想要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而主动作与事实不符的供述。

  不能证明其希望自己被逮捕或定罪量刑,他们也没有故意作虚伪供述的目的和动机,因此不能认定“故意”作虚伪供述。

  省高级法院按照1995年1月1日实施的《赔偿法》规定,决定撤销韩城市检察院、渭南市检察院和渭南市中级法院不予赔偿的认定,决定由韩城市检察院赔偿余家3人23万余元(按照2009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125.43元计算,余治安获赔78770.04元;张秀芳获赔78644.61元;余路平获赔78110.04元),并在侵权范围内为3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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