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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三口被错误羁押628天后获检察院赔偿23万(3)


信息编号:10379 查看次数:2120
发布时间:2011/4/21 16:23:49 最后更新时间:2011/4/21 16: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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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关近2年又花4年来索赔

  “重证据不能轻信口供,虽然3人有疑点,但是该案证据链不能成立”,渭南市检察院公诉处负责此案的一位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2006年12月8日,渭南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余家3人不起诉。但是韩城市公安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直拖延不放人。

  在家属和代理律师多次反映下,2006年12月21日,在给韩城市公安局看守所交了4000元伙食费后,余治安和妻子张秀芳被无罪释放。

  第二天,中国传统的冬至节。被羁押628天的余路平也被无罪释放。一家三口抱成一团,大声号哭。

  彼时,时任韩城市公安局主管刑侦副局长的张存年曾表示,“公安机关掌握证据足以能证明3人杀害亢林娜。我们服从市检察院决定先放人,等有证据再抓。”

  次年2月23日,余家以错误逮捕为由,向韩城市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2008年10月9日韩城市检察院做出不予确认决定。

  2008年2月14日,余家不服,向渭南市检察院申请复议,渭南市检察院指令复查,韩城市检察院再次作出复查决定书予以维持;随后,渭南市检察院作出确认复查书,维持了韩城市检察院不予确认决定。

  2008年10月28日,余家不服,再次向渭南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2009年9月15日,渭南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三申请人在刑事侦查中都有故意作虚伪供述行为……不予赔偿”。“从法律正常程序来讲,渭南中级法院的决定书就是最终的结果,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余家代理人戴书建告诉记者。余家不服,再次向陕西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

  戴书建是余家3口共同委托索赔的代理人之一,同时还是余路平的姨父。

  今年47岁的戴书建,也是卖豆瓣酱的,十几年前与同乡数十人来陕西,一直在西安临潼做生意,妻子是张秀芳的妹妹,虽然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但见多识广略有法律常识。余家三口被释放后,再难在韩城当地立足,只得回了重庆老家。6年来,戴书建一直为“挑担”一家的案子奔波。

  2011年4月6日,戴书建来到陕西省高级法院,领取了一份“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10>陕赔他字第00001号)。该决定书为2010年12月11日签发,但家属4月初才得到通知。“我一口气读完了判决书,不是‘判决书’,应该是‘决定书’,心里啥滋味都有。”戴书建说。

  他谈起此案的感受有两点:第一,办案机关不遵循法律;第二,国家赔偿案件对于老百姓来说,路太难走。

  “高院一揽子撤销了前面所有的认定结果,最终认定韩城市检察院赔偿我们。”戴书建告诉记者。“距第一次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整整4个年头,钱还没有拿到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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