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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信息编号:21970 查看次数:2438
发布时间:2013/1/11 14:32:55 最后更新时间:2013/1/11 14:32:5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应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既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也可以向仲裁委员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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