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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必须交换证据吗?


信息编号:21968 查看次数:2594
发布时间:2013/1/11 14:31:10 最后更新时间:2013/1/11 14:31:1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组织交换证据,也可以不申请交换证据。但是如果法院认为该案件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可以依职权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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