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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都必须当事人申请才能执行吗?信息编号:21965 查看次数:2914 发布时间:2013/1/9 14:00:11 最后更新时间:2013/1/9 14:00:1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对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原则上都是由当事人申请才开始。但是,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是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 2、发生法律效力的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可以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原申请执行人拒不返还的,可以直接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109、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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