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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申请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回避?


信息编号:19842 查看次数:2934
发布时间:2012/9/11 11:19:29 最后更新时间:2012/9/11 11:19:2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l)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31条规定:“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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