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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未注册的商标冒充他人的注册商标使用的,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信息编号:19689 查看次数:3451 发布时间:2012/8/14 11:55:33 最后更新时间:2012/8/14 11:55:3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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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商标法》第48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此可见,将自己的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由于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使商标的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明显削弱,因此商标法要求商家正确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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