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大杂烩 |
广告中产品介绍与其他公司的产品介绍雷同,是对其著作权的侵犯吗?信息编号:19643 查看次数:3073 发布时间:2012/8/13 15:14:46 最后更新时间:2012/8/13 15:14:4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答:《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于产品说明来说,由于其与产品功能的一一对应关系,作者难有发挥空间,因而不具备创造性。即公司的产品介绍是一种单纯的对产品功能的描述,并没有表现出独创性,因而不是作品。因此,虽然公司间的产品介绍有雷同,但也不构成侵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
|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