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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的作品需要支付报酬吗?信息编号:19640 查看次数:3047 发布时间:2012/8/13 15:12:49 最后更新时间:2012/8/13 15:12:4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由此可见,如果作品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前已经发表,广播电台、电视台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就可以播放其作品,但是必须得支付报酬;如果作品没有发表,广播电台、电视台要播放该作品就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否则就是对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的侵犯。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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