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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室外陈列的艺术品录像并用于广告宣传是否侵犯著作权?


信息编号:19637 查看次数:3017
发布时间:2012/8/13 15:10:38 最后更新时间:2012/8/13 15:10:3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明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由此可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不需要经过作者的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但是如果对这些作品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后,将其用于广告宣传,有着明显的营利性的目的,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展览权等。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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