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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政府保护的竞争,也是不正当竞争吗?信息编号:19633 查看次数:2726 发布时间:2012/8/13 15:07:32 最后更新时间:2012/8/13 15:07:3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答:在市场竞争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在遵守市场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创建一系列制度来规范市场、稳定市场和引导市场发展,并通过提供必要公共产品的形式来弥补市场的不足。政府是市场的引导者、保护者,但不是市场的决策者。市场经济是民主经济,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远远高于政府。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政府不得直接干预市场上外地产品的进入与本地产品的流出。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还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7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企业之间的竞争要依法进行,不要寻求政府做后台。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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