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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怎样管理?信息编号:19493 查看次数:3197 发布时间:2012/8/9 11:17:10 最后更新时间:2012/8/9 11:17:1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答:我国《物权法》第79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由此可见,维修资金是靠筹集得来的,筹集资金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维修资金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经过业主的共同决定,维修资金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和利用情况都要向全体业主公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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