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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意的时候可以换物业公司吗?


信息编号:19488 查看次数:3383
发布时间:2012/8/9 11:12:32 最后更新时间:2012/8/9 11:12:3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我国《物权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该法第8 1条还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由上述规定可知,业主人住后,可以自行选择物业公司。此外,按照《物权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可以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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