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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是否合法?


信息编号:18885 查看次数:2817
发布时间:2012/7/18 11:42:13 最后更新时间:2012/7/18 11:42:1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不合法。根据《商业银行法》第11条和《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经济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因此,企业之间的借款是不合法的,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即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受法律的保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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