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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延迟或付款延迟,货物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信息编号:18879 查看次数:2937
发布时间:2012/7/18 11:35:21 最后更新时间:2012/7/18 11:35:2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通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如果是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参见《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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