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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货物交付之前损坏风险由谁承担?


信息编号:18872 查看次数:3443
发布时间:2012/7/18 11:26:44 最后更新时间:2012/7/18 11:26:4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几种情况如下:(l)已经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由出卖人出卖给买受人的;(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自违反约定之日起;(4)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例外的情况是: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参见《合同法》第142条一第148条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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