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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导致损害的发生,应当由谁来举证?


信息编号:17477 查看次数:2645
发布时间:2012/6/1 12:28:06 最后更新时间:2013/4/11 15:06:1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无论企业排污是否超过标准,只要有损害发生,企业就应当承担责任。企业要想免责就必须对其没有造成损害举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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