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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的权利人找到遗失物的,都要给拾得人报酬吗?


信息编号:17457 查看次数:2835
发布时间:2012/6/1 11:46:59 最后更新时间:2013/4/11 15:05:1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不是,对于恶意占有人不需要支付报酬。根据《物权法》第112条的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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