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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怎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编号:16958 查看次数:410 发布时间:2012/5/21 16:17:11 最后更新时间:2013/4/11 15:58:5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1、签订发起人协议
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发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国籍、职务和他们将要设立的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资本总数及发行的股份总数、注册资本、每一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出资方式、期限、每股的金额;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发起人内部职责的分工,协议适用法律、纠纷解决办法;协议生产、终止的时间和所附的条件; 2、行政审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 3、订立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有两种制定方式:(1)发起设立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即可。(2)募集设立则先由发起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形成设立前期的章程。在募集的股款缴足后举行的公司创立大会上,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形成对全体股东有约束力的章程。 4、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5、认购股份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认购程序 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即每一个发起人都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自己将要购买多少股份。发起人缴纳股款。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认购程序。 发起人认购法定数额的股份。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公开募集股份。由于公司募集股份涉及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和稳定,所以公司法对此做了比较严格的要求。 首先,要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备。 其次,公开有关信息。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以公告招股说明书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有关信息以便社会公众了解有关情况,决定自己做出何种行为。一般是公开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再次,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最后,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3)缴纳股款。《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6、建立公司机构和申请设立登记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在交付全部出资以后,就应当选举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组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登记机关报送设立的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应当在缴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申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应提交规定的文件。《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a)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b)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c)公司章程;(d)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e)验资证明;(f)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g)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住所。 7、登记发照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凭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可以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 8、公告 公司成立后,应该进行公告。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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